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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考试章节考点(2)

日期: 2020-03-24 11:31:25 作者: 刘小二

第一章银行业运行环境

第一节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货币政策由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两部分内容构成。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同时,货币政策会改变宏观经济的实际运行以及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期,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和经营环境,进而对商业银行形成多方位的影响。

考点2: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

1.一般性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

(1)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2)再贷款与再贴现

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也称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近年来,适应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再贷款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逐步下降,结构和投向发生重要变化。新增再贷款主要用于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引导扩大县域和“三农”信贷投放。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影响商业银行以再贴现方式融入资金的成本,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供求: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影响商业银行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资金的高效流动。

(3)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证券,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终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相反,当中央银行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时,可进行反向操作。

2. 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根据货币调控需要,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工具创新。主要包括: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常备借贷便利(SLF)等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也包括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中长期流动性调节工具。

(1)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 (SLO)

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 (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 SLO)是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

(2)常备借贷便利 (SLF)

常备借贷便利 (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的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常备借贷便利的主要特点:一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二是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三是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3)中期借贷便利 (MLF)

中期借贷便利 (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 MLF)是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可通过招标方式开展。中期借贷便利采取质押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等优质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通过调节向金融机构中期融资的成本来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市场预期产生影响,引导其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部门提供低成本资金,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4)抵押补充贷款 (PSL)

抵押补充贷款 (Pledged Supplemental Lending, PSL)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抵押补充贷款的主要功能是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抵押补充贷款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

3.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自2015年5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行《存款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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