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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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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第一章会计概述
【知识点】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因经济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3.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录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②内容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或省略。原始凭证中的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齐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③手续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④书写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明,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符合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无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且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7.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柒元整”。
⑤连续编号。各种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在因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⑦填制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2)自制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该凭证往往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时反映若干项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
一次凭证有些是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有些是外来的原始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各种银行结算凭证等。
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该凭证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最典型的累计凭证是限额领料单。
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该凭证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