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水利工程考前核心知识点:违约与索赔
一、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5.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约定办理。